《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从6月1日起施行 隐瞒不良反应企业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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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6:1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本报讯(记者王屹立)3月29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将从6月1日起施行,因为企业的隐瞒而导致消费者服用药品后产生不良反应,今后企业要对此负责。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处长范立介绍,目前有的企业不重视甚至故意隐瞒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这使得许多消费者因不知情而“吃错药”,甚至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危 及生命。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把用药安全提到了第一位:药品说明书应加注相关“警示语”,以提醒该药所具有的严重不良反应、禁忌、使用对象范围以及潜在危害等。 按照该规定,今后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须印有规定的标识。药品通用名称须突出显著,药品外包装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 据介绍,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严格管理已定下时间表。今年6月1日起,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须附有说明书。今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明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明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②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