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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污”重在“行政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6:1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近期发生的广东北江镉污染、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等6起突发环境事件,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笔者深为此举叫好,因为它好就好在把“重典治污”落在了“行政问责”上,针对污染“顽症”,找准了“穴位”,抓到了根本,击中了要害。

  “环境污染”案发频频,其“症结”不难发现。很多“污染大户”都是地方的明星

企业和纳税大户,能够为地方带来丰厚的税费收入和显著的政绩。有的地方明明知道这些“污染大户”属于国家关停之列,却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睁只眼闭只眼,针对这种“病根”,“重典治污”就应当放在“行政问责”上。

  要从社会和谐发展和群众利益保护上彻底消除污染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治污和环境保护,就要对那些行政不作为、治污不作为者行政问责和依法处理,促使他们在环保工作中尽责履职。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对“治污大户”实行日常监管。同时,还必须配套一些有效治理措施,要建立长效治理和保护机制,对那些治污不达标企业及关停整顿企业要建立社会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利用舆论关注、媒体曝光和社会监督的力量,铲除“污染源”滋生土壤,防止“污染大户”死灰复燃。

  对“污染大户”重典治理和“行政问责”,既要有铁腕,也要呼唤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自觉,依靠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环保执法部门,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对高污染项目、高能耗行为及新建项目,要从能源、水资源、土地、环保等方面严格治理标准和准入条件,防止“污染游击队”为害一方,这样才能在“污染大户”的综合治理上不留退路,消除隐患。⑩7

  阿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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