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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存包被盗商家该不该赔》续:不能举证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7:4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孙小娟)贾女士因在超市存包丢失,而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所存包内物品的损失。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贾女士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包内有哪些物品及其价值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贾女士到南宁市王府井百货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存放在超市的电子保管箱中。等购物出来后,她发现保管箱内存的包被人冒领。贾女

士称包内放有5700元现金、银行卡和价值2.9万元的雷达表等物,要求超市照价赔偿。因协商未果,双方最终走上法庭,贾女士向超市索赔包内各项损失39177元,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认为,贾女士按照超市的提示,将包存放进保管箱并取走密码条后,双方已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贾女士的手提包被盗,是商场没有履行安全保管义务,致使他人盗窃得逞的结果,商场对此应该承担有限的违约责任,但并非全额赔偿。因为贾女士的财产损失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其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另外,超市设立的存包柜既是帮顾客保管包,同时也是为超市的商品设置的防损手段,目的并不是为顾客保管包内的贵重物品。同时,超市也在存包柜上作了“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的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超市的违约责任,应该是赔偿贾女士的手提包。但由于贾女士无法提供手提包的品牌、发票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至于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贾女士的合法权益是由犯罪分子侵犯的,商场只是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而构成违约,况且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商场不需要赔偿。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结果,贾女士表示不服,准备上诉。编辑:黄皓作者: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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