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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铺车在客运站内失踪 法院判客运站赔偿车主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7:4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王克础)一辆32座卧铺大客车停放在车站里,一夜之后竟然“人间蒸发”,是被盗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在警方目前还没有破案的情况下,车主将客运站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客运站赔偿车主9万多元。3月28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当天共有30多名车主前来旁听。

  2002年9月,陈先生花10万多元,买下一辆二手的32座大型卧铺客车。2002年12月1

8日,陈某挂靠某公司,进入南宁市江南客运站营运,并与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客运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超大公司同意陈某的客车进入其所属的江南客运站从事客运经营、停放车辆。陈某也按合同向公司交了停车费、站务费及管理费等。

  2004年11月23日下午,陈先生的卧铺客车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到江南客运站。经过检验员检验,签发了《检验合格报班通知》。当司机在第二天早上来取车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由于技术限制,在车站里的监控录像上看不清车牌,警方找不到有效的资料和线索。此案至今也一直未破。去年9月6日,陈某将超大公司及江南客运站告上法院,共向对方索赔12万多元的车辆损失费和停运损失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超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某将客车停放在超大公司下属的客运站,公司对车辆应负有保管义务。客运站在管理上有疏漏,致使陈某的车辆被盗,客运站是该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赔偿责任应由超大公司承担。

  据此,江南区法院一审判令超大公司赔偿陈某9.7万多元的车辆损失费和停运损失。超大公司提起了上诉。

  3月28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法庭上,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是属于保管关系还是租赁关系,以及案子未破车主索赔是否妥当,成了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

  超大公司认为,车主陈某不是被盗车辆的所有人,南宁市东宇运输公司(陈某的挂靠公司)才是该车的法定车主和所有权人。另外,目前案件未破,车子还没有追回,不能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一审判决欠妥。法院宣布择日判决。编辑:黄皓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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