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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二三不分,法官"二"成个啥样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22 东方网

  宁夏海原县人民法院法官杨某某因错误计算犯人刑期,涉嫌玩忽职守罪,日前开始接受宁夏中卫市检察院的调查。2003年12月31日,经海原县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犯买卖枪支罪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作为主审法官的杨某某在起草判决书时,由于工作疏忽,将杨某的刑期计算错误(即将刑期终止日2006年3月11日错算为2005年3月11日),导致判决书、执行判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出现错误,使杨某于2005年3月11日被提前释放,后经抓捕未获。(3月31日《新京报》)

  本该服刑三年的罪犯,二年后就得以大摇大摆地走出高墙,至今仍“抓捕未获”,法律的尊严被这个低级不能再低级的“笔误”着实地羞辱了一通。小品《卖拐》里的赵本山是这样“忽悠”范伟的:“你看你,二三都分不清了,二成个啥样了!”这位掰着指头搞不明白“二”、“三”的杨法官,无疑也算得上够“二”的了!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判决书上演绎“黑色幽默”的法官远非杨某某一人:据媒体报道,江苏某县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共4页纸,错误竟多达十多处,被告性别写错了、出生年月日写错了、“右眼失明”还被写成了“右眼失眠”;陕西省咸阳市某法官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竟然给一位亡故人下发了传票,在法庭的判决书中,这位已经死亡一年的当事人还被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对法律的破坏。裁判文书出现差错虽然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但同样也会导致“不公正的裁决”。买卖枪支的杨某被“提前释放”、至今仍逍遥法外就是个例子。判决书屡屡“自摆乌龙”,直接原因就是责任心不强,也说明部分法官的司法水平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有财就指出,有个人只有小学六年级的文化,居然当上了法院书记员。试问,这些“侥幸”混进司法机关的人何来什么“法律信仰”?捅出什么娄子也就是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了。

  令人担忧的是,那些连生死、左右、二三都分不清的“葫芦僧”又会判出多少“葫芦案”来呢?因此,检察机关对这些够“二”的法官启动刑事问责程序,追究其玩忽职守的责任,让这些“糊涂虫”自食其果,的确很有必要。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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