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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刷卡主被判自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2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王斗斗 施某认为商场没有认真核对签名,致使自己丢失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5400元,遂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友百货)告上法院。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施某的请求。

  原告施某诉称,2005年9月18日,他收到招商银行的短信,告知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中友百货处消费。他这才发现卡已丢失,并立即挂失,但是卡内的5400元已被消费。施

某认为中友百货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信用卡背面签名与持卡人签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收银操作规程,导致他的卡被盗刷,要求中友百货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5400元。

  法院认为,招商银行用卡指南温馨提示载明,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凭签名使用,不需输入密码,亦无需出示身份证。被告接受消费是在原告挂失之前,被告未得到银行止付通知,属正常业务受理范围,对此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持有的信用消费卡已丢失,其背面的签名笔迹已无法与持卡人消费时的签名笔迹进行比对,不能证明刷卡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庭审中只能从原告申请办卡时预留签名比对,直观对比书写笔迹形似。原告主张被告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违反收银操作规程,存在过错,故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施某之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施某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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