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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投资托管造林须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2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郄建荣 今天,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做出解释,并再次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曹清尧指出,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如: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等。对这些现象,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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