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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拖车2公里收费62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31 东方网

  近日,一名从安徽运货来北京的司机驾驶大型货车在道路当中发生故障,交管部门请来汽车救援公司将货车拖到2公里外的停车场,司机对于其后6200元的拖车费用提出了质疑。对此,新通救援公司表示这是根据公司经营成本制定的价格;为他提供拖车服务的车是“斯太尔”,这种车型的出车费为6000元,拖车费为每公里100元,郭先生的车一共拖了两公里,需交纳6200元费用。而物价部门则表示目前尚无对此的统一收费标准。(据新京报3月30日报道)

  安徽司机的车在北京的道路上出了故障,人生地不熟的,本来已经够沮丧的了。现在还被要求支付一笔天价拖车费,这无疑令无助的司机雪上加霜。面对车辆发生故障的事实,孤立无助的外地司机除了接受交警的安排外,还能有选择吗?而本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法交警,在没有向司机说明拖车费标准的情况下,强迫司机享受了天价拖车服务。当然,笔者不敢胡乱猜疑,天价拖车费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交易?但是交警部门剥夺了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就会给公众留下怀疑空间。

  拖车公司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本应该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标准。但令人遗憾的是,物价部门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到底该收多少钱?全凭拖车公司“狮子大开口”。我们不妨算一笔账:安徽司机千里迢迢运货到北京,他能从中挣得多少运输费?而2公里的距离,几分钟的时间,拖车公司就能轻松收费6200元。何况,另一家公司,同类型服务,出车费为800元至1000元,拖车费每公里30元。如果由这家公司来拖车,收费充其量1000元多一点。姑且不论这家公司收费是否合理,这一收费标准为啥能比新通公司低这么多?如此离谱的收费无异于趁火打劫,也难怪司机不能接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确定天价收费标准,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收费本应有一个度,不能“狮子大张口”。而新通公司表示,公司一年才有三笔业务,是根据公司经营成本在定价。但是公司业务少,是自身经营不善、市场定位不准造成的,凭什么把公司自身的原因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如此打劫理由,实在是滑稽得没有一点技术含量。

  现在被收了天价拖车费的司机四处找说法,结果处处碰壁。交警部门管不了社会公司的收费,物价部门又没有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大家都当甩手掌柜。难道司机活该为天价拖车费买单?笔者认为,不能没有人对天价拖车费负责,有关方面应该给司机一个说法。


作者: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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