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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汽车工人跌伤 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3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廖思养)2006年3月30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南宁某公交公司被判按5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廖某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84429.21元。

  2005年8月8日,廖某受南宁某油泵技术服务部的委派,到南宁某公交公司停车站,维修出现动力不足故障的公交车。当日下午5时45分,公交车驾驶员郑某与廖某沿南宁市大沙

田开发区东风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试车,在行车过程中,廖某从开启的车厢后门跌下,头部着地严重受伤。

  2005年8月3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认定,郑某和廖某的交通行为违法,双方过错作用同等,郑某、廖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

  廖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头颅内血肿、头皮血肿。在该院治疗至今,截止2006年1月5日已实际发生医疗费98878.41元,需要后续治疗费80000元。

  法院认为,廖某受雇于南宁某油泵技术服务部,在为某公交公司维修客车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郑某是某公交公司的雇员,某公交公司对郑某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给廖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黄皓作者:黄岸 廖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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