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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16.5万元,毕节地区中院一审判决——“毁账局长”领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3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原毕节地区房产局局长、党组书记,毕节地区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下设办公室主任陈伯谦,不仅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16.5万元;还安排手下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销毁。3月28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伯谦有期徒刑12年。

  伙同他人 瓜分公款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2月,毕节地区房产局决定组建“毕节地区毕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修建毕节地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1998年11月,又组建七个分公司,由房产局职工周某、李某、陈某、王某分别担任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分公司负责人。

  1998年11月13日,毕安公司与毕节当地的另外两家公司达成联合开发毕节“贵毕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意向协议。同年12月23日,三家公司分别贷款120万元共360万元,加上预售地款606176元,共计4201676元作为小区前期开发资金。

  2000年5月,这两家公司退出开发,小区交由毕安二分公司独家经营,但毕安公司要负责偿还两家公司的240万元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分别支付10万元给退出的两家公司。之后,时任毕节地区房产局长的陈伯谦召集周某、李某、陈某、王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开会,安排周某负责联系联合开发伙伴,提出的条件为“房开商出资要比毕安公司前期投入的资金多”,并商定多出的部分由在场的五人平分。经周某与某房开公司达成协议:房开公司除认可小区开发前期投入的4201676.00元外,另行支付11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款给毕安公司。但在2000年8月3日毕安公司与房开公司正式签订的协议中,仅明确“房开公司认可毕安公司投入前期征地和基础设施资金为4201676元”,而并未将110万元款项写入协议。

  2000年9月1日,房开公司将210万元转到毕安二分公司账户。周某将100万元归还毕安三分公司。剩余110万元,陈伯谦决定将其中10万元作为毕安公司项目开发正常支付费用。剩余100万元由他与周某、李某、陈某、王某平分,每人各分20万元。

  1999年7月19日,陈伯谦与毕节卷烟厂签订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协议。工程还未开工,毕节卷烟厂向地区房产局提出要先办房产证,陈伯谦表示同意,但要求烟厂要提前支付13.5万元安居工程管理费、3万元房屋评估费,共计16.5万元交毕节地区房产局。2000年1月26日,毕节卷烟厂将16.5万元转至毕安第六分公司账上。之后,陈伯谦、陈某、王某、马某四人将此款私分,陈伯谦分得4.21万元。

  应付税检 销毁账簿

  2000年8月,税务稽查部门对毕安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被告人陈伯谦指示房产局下属公司把账处理好,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同年8月7日,原毕节地区房产局副局长杨某(另案处理)签字要求原毕安公司会计何某对毕安公司发放给房产局职工389831.69元的会计凭证进行改账,何某不同意。杨某向陈伯谦汇报后陈伯谦安排杨某将何某、周某管理的账务凭证处理掉,后杨某将账务凭证销毁。

  法院认为,陈伯谦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16.5万元;安排他人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销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决定以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伯谦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2万元。 作者:徐恒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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