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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局长敲诈勒索 骗财不得反被法院判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5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李乔)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河池人张卓光、吴良优因为冒充税务局长、工商局长、市委书记之名对其下属进行敲诈勒索,各被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5年6月下旬,张卓光(男,1963年生,广西天峨县人,原河池市商贸公司干部)、吴良优(男,1974年生,广西凤山县凤城镇农民)冒充河池市国税局局长、地税局局长、

工商局局长之名义,分别写信给这些市局下属的县局局长,进行敲诈勒索,并伪造了这些局长的身份证分别在农行开设账户。

  得知自己被冒名的张某于2005年6月27日到公安局报案。随后,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冻结了上述3个账户。在账户被冻结后,被勒索的谭某还是往指定的账号汇入了8000元。两被告人在持卡取钱时被吞卡。同年6月24日,张、吴二人又分别写信敲诈女性被害人何某、钟某。何某、钟某收到要挟索财信件后即报案。

  张、吴二人见在河池没有敲诈到钱财,就窜到桂林伺机行骗。2005年7月初,二人冒充桂林市市委某书记的好朋友,写信给一些县委书记和县长,称该书记的孩子得了重病,需要很大一笔费用,希望他们给予帮助,并伪造了某书记的假身份证在农行开设账户。

  根据上述事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张卓光和吴良优有期徒刑4年。二人不服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对两人的行为定性是准确的,但没有考虑到两人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情节,导致了对其量刑过重。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作出了如文前的改判。编辑:黄皓作者: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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