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获原则通过 道路交通事故有望实现“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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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10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 顾金华)备受瞩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完成了立法程序,出台在即。昨天,记者从市交警总队获悉,《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被保人的费率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上浮下调,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有望尽快建立。 无交通事故记录费率可降低 《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这一点其实上海已经实践了整整2年。如果被保人一年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多,其费率就会直线上升。就是用费率和违法行为直接挂钩这种经济杠杆,来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可以有效地让司机更加遵守交通规则,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将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来源和追偿标准。可见,一直呼声很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得以更快地建立起来。按照《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