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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不得出售 广东仅有四成幼儿园姓“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16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梁艳燕通讯员焦煊)随着公办幼儿园数量的不断减少,压在老百姓肩头的幼儿上园负担日益增重。近日,省教育厅重申,举办幼儿园的地市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

  据介绍,随着近年来在地市刮起的公办幼儿园改制风,公办幼儿园数量不断减少。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10359所,其中,公办幼儿园为4231所,仅占40.84%,比全

国的平均水平还低。同时,由于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还未能完善,在个别地市存在师资匮乏、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使小孩子“入托”难、“入托”贵,加大了百姓的负担。

  对此,省教育厅日前转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函,并重申:幼儿园的收入和盈余应用于幼儿园自身的发展、建设,而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儿园收入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举办幼儿园的地市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

  另外,公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的资产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而没有处分或支配的权力。承包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管理权的转移。“如果承包幼儿园的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资金的投入,并涉及幼儿园资产性质和举办者的实际变更,将视为变相出售幼儿园的行为,省教育厅将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理。”省教育厅基教处有关人士表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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