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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李文娟的悲剧不再重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28 新华网

  石飞

  辽宁鞍山市国税局女公务员李文娟,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热忱,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后经查证属实),遭到严重的打击报复,先是人身安全、生活自由受威胁,接着以“旷工”和“不服调动”为由两次被辞退,再接着以“涉嫌诽谤”为由两度被拘留,最后被以“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罪

名劳动教养一年(据3月28日人民网)。

  李文娟的悲剧表明,尽管我们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都三令五申“保护举报人”,但因为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可操作性,在落实保护举报人权益方面还很乏力、还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

  要切实做到“保护举报人”,需要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善的立法,还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它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要靠社会逐步发展来实现。

  笔者认为,首先,不宜提倡“实名举报”。既然我们的现实社会保护不了举报人,倡导“实名举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异于诱人“引火烧身”,“自寻灾祸”。其实,“实名”和“匿名”无非都是给有关方面提供线索,实与不实关键要靠调查落实。也许实名举报有利于举报者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容易导致“无事生非”,增加调查成本,但这与牺牲实名举报者的切实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相比较要好得多。至于借匿名举报进行诽谤犯罪的,那就另当别论,以法律从事了。

  其次,强化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追溯李文娟悲剧的祸源,如果不是把举报人和举报信透露给被举报单位,李文娟也许就不至于招罪。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再三嘱咐“保护举报人”,但还是事与愿违。所以,要设置“高压线”,制定刚性纪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举报信和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透露,违反者应按失职渎职罪论处,严惩不贷。已揭露的不少案例证明,在执纪执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极少数“败类”,专门以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为能事,以赚聚人缘,邀功取宠,敛财攫利,对此类人,要发现一个严惩一个。

  再次,要严肃查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案件。在这方面,政策导向要向保护举报人倾斜,要对被举报人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有打击报复的行为,就要果断采取惩罚措施,让其为打击报复付出沉重代价,以儆效尤,以逐步形成正确对待举报,对举报人不敢追查、不敢报复的氛围。时至今日,我们为还未得到打击报复李文娟的有关人员受惩处的消息,深感遗憾。我们将拭目以待,急地盼望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还有一点,弘扬正气,大力褒扬举报有功人员。要在政治上信任,在使用上高荐,在经济上重奖,以促成争树正气,敢抵邪恶的社会氛围。在举报英雄李文娟大义凛然与腐败行为作斗争之际,当地的党委、政府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一概漠然失语,实乃一种悲哀。现在事实证明李文娟的壮举正确了,依然不见当地有所动作,既不见什么表彰,也不见什么誉称,这就更增加了一层悲哀。

  不正之风的抵制,腐败官员的揭露,反腐败斗争的开展,都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但若不能有效地制止李文娟的悲剧重演,恐怕一般民众很难再有支持和参与举报的勇气和积极性。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制定出有效的确保举报人权益和人身安全的办法来,破除民众举报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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