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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揪出退休基建办主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3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臧春年周国华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退休10余年,已经64岁的徐某却因一个神秘的举报而被推到了人生的岔路口,有人举报她在10多年前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受了他人贿赂。如果举报属实,她的行为在多年后算不算犯罪?如果算,已经退休多年的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神秘举报

  2004年2月的某天,一名神秘的中年男子走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我是来举报的。”

  令人惊讶的是,该男子举报的对象竟是一名已退休10余年的女科长。根据他的举报,时年64岁的徐某上世纪90年代初曾任南京城南某厂财务科长、行政科长等职。1993年左右,江苏省建设银行与该厂合作开发建设一幢办公大厦,地点位于该厂原址之上。在该项目中,负责拆迁的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划拨工程款,购买了南湖小区的两套房屋。

  该男子称这些信息一部分是听该厂老职工讲的,另一部分是自己了解的,但对于案中的其他细节并不知晓。男子还表示,以前的一位老职工曾经说过,如果不是关系好,他早就举报了。后来,这位老职工去世了,但多年来这番话却始终留在他心里。事情与自己并没有关系,到底要不要举报?

  “国家财产怎能被个人私吞?!”思量再三,他终于下定决心,来到了南京市检察院。

  旧案初查

  市检察院的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将线索转至秦淮区检察院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检察官们立即展开初查工作,确认1993年该厂确实与省建设银行下属企业的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联合在本市城南开发了一幢写字楼。徐某曾先后担任该厂行政科长、基建办主任等职,直到1995年才退休(留用),1998年正式退休。

  外围调查结束后,检察官直奔徐某家中,将其带往检察院谈话。

  尽管徐某已经64岁,但仍给人一种精明强干的感觉。她对自己此行的原因和目的一无所知,当检察官要求她认真考虑一下时,她沉思良久,仍无辜地摇了摇头。直到检察官提及那两套房子,她身子才陡然一颤,脸上的平静瞬间被意外和惊愕淹没。但接下来她仍是沉默,只说自己当时为工作付出了很多,两套房子是自己应得的。

  嫌犯开口

  经过长达数小时的政策攻心,僵持良久的徐某终于开了口。

  1991年,时任厂行政科长的徐某无意中得知江苏省建行下属的某房产开发公司正在找地皮搞项目开发。徐某立即将此消息告诉了厂领导,厂领导遂找该开发公司的人接洽。谈判后,双方达成联建协议,开发公司出资金,厂方出地皮,开发写字楼。

  意见统一后,该厂迅速造表、打报告审批。同年下半年,报告批下来了,接下来的手续均由徐某和开发公司的陈某一手办理。准备工作就绪,厂里派徐某具体负责拆迁。被拆迁的共有14户,需要18套房子安置。

  拆迁过程进展顺利,徐某也动起了房子的心思。1993年,徐某主动向开发公司的领导开口要两套房子,称一套给自己,一套给厂长,对方同意了。可不久,开发公司就换了领导。新领导称只能解决一套给她的房子,厂长的以后再解决。

  当时,徐某家中正面临拆迁,她坚决不同意,整天纠缠对方领导索要两套住房,并怂恿陈某为自己说好话。对方无奈,又提出给她10万元让她自己买房,徐某仍不答应,表示“不要钱,只要解决一套大套住房就行了”。

  水落石出

  公司领导没办法,答应带徐某去看房,最终,徐某看上了位于南湖小区的两套门对门的中套住房。陈某暗地里告诉她,两套住房当时的市价为30余万元。徐某口口声声称另一套住房是给厂长的,但直到房子到手,厂长仍毫不知情,最后,两套房子都被徐某占为己有。

  1997年,大厦早已竣工投入使用,徐某也将正式退休。自以为风平浪静的她将两套房子分别以儿子和丈夫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2002年年底,徐某将其中一套住房转手出售给他人,得款20余万元,用于换购新房和另一套房子的装潢。

  徐某表示,这十余年当中,自己从没想过会出事,更没想到会遭人举报。在她看来,这两套房子是对她工作的回报,是应得的。

  11年前的事还要追究吗

  案情非常明了,但案件已经过了11年,徐某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1979年起施行的《刑法》和相关补充规定,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1997年新修订施行的《刑法》将原来受贿罪的主体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后者的量刑幅度明显低于前者。

  徐某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但新《刑法》同时规定:对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该原则,徐某应当被追诉。去年年底,法院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追缴其犯罪所得。

  ■小常识

  举报中心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和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其他职务犯罪的举报、控告;依法受理公民和法人组织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而提出的申诉请求;依法受理公民提出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请求;并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与举报中心合署办公,依法办理公民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审查公民提出的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案件;负责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和其他日常工作等。(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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