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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首宗虚拟财产盗窃交易案终审 虚拟财产确认 网络小偷被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4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天法宣)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和普通财产一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广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广州首宗虚拟财产盗窃交易案作出终审判决,20岁的网游青年严凡(化名)因偷盗他人游戏装备而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04年8月至10月间,网易公司为庆祝“大话西游二”推出两周年,举办了一个庆典活动。高州人严凡作为玩家临时应聘,成了该活动的宣传人员。由于在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

玩家的私人资料,严凡在两个月中陆续盗取了数名玩家的个人资料,并伪造了玩家身份证和截取他们的网易通行证,然后以网络游戏账号的安全码被盗或者丢失为由,骗取网易公司向其发出新的安全码。有了安全码,严凡顺利地以他人身份登录游戏,然后盗取了一批在游戏中相当高级的装备,转手后严凡得到3750元的收入。案发后,他因盗窃罪而被起诉。

  天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时,严凡的代理律师在庭审时曾表示,网络游戏装备不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其所有权归属和价值均无法确定,网易公司对装备作出的估价也没有合法性,把严凡的行为追究为盗窃罪是“随意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天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没有认可这种辩解。法院认为,游戏玩家在向游戏运营商支付游戏费用后,便取得了虚拟人物的使用权。在游戏的过程中,玩家不仅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也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还要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才能继续游戏以取得装备。而在线下,这些装备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和有形财产一样,游戏装备具有财产属性,类似于版权、设计,都属于刑法可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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