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花园物管纠纷再起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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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0:3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风波再起波澜,广州市番禺丽江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物管公司”)诉业主肖先生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一案,昨日下午在广州中院进行二审开庭。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成为昨日的庭审焦点。 据悉,该案一审在番禺法院开庭时,原告丽江物管公司表示,根据丽江花园业主委 员会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肖先生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的管理费、滞纳金和水费。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肖先生无须按照该合同上规定的标准来交费,应该按广州市物价局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4)200号文件确定的管理费标准,而公摊费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才能收取,据此,判令肖先生只需按1.70元/平方米缴纳基准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水费给丽江物管公司,公摊费也没认定,同时驳回了丽江物管公司要求肖先生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该合同的签署日期是2004年12月10日,签署方为丽江物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法院认为“签订合同时的丽江花园业委会”任期已满,当然无权在任期届满后代表丽江花园业主与丽江物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对肖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对该判决,丽江物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二审开庭时认为,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前,为避免业主权利代言人的缺位及“断档”,仍需由上一届业委会行使相关权力,其权力期限延到新一届业委会经选举产生止,而不应只到任期届满止。 而肖先生一方则告诉记者,现在丽江花园有两个业委会,分别是肖先生一方的“维权派”和丽江物管公司认可的“公司派”,肖先生等业主并不认可“公司派”业委会,认为这个业委会选举没有达到法定票数,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对于以前业委会代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也不认可。 经过一下午的庭审,双方各不让步,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