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领取"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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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0:34 北京日报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地税有关负责人昨天作客TAX861网站在线答疑时明确,个人领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四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个人年度所得超过12万,应于次年3月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人上一年度收入及纳税情况,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网络编辑: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