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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无证产品被罚一告再告 医院三告执法部门还是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0:4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罗素玲 通讯员东伦)来宾市忻城县中医院因购买无证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被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该医院不服,3次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3月21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项检查发现问题

  2004年6月8日,来宾市药监局与忻城县分局在进行无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忻城县中医院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从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江苏省南通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可吸收缝合线等8个品种、规格的Ⅱ、Ⅲ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批,货值1.0732万元,并且己使用货值9472元,只剩余小部分。同年9月10日,忻城县药监分局依法对医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剩余的部分无证产品,并罚款1.8万元。中医院不服,将药监分局诉至忻城法院。后因忻城县药监分局撤销处罚决定,中医院撤回起诉。

  主管部门追加处罚

  2005年4月6日,忻城县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来宾市药监局查处。来宾市药监局经调查认定:忻城县中医院为掩盖其违法事实,在查处的过程中,仍要求供货人沈某开具不实发票,冲销原已开出的非法产品发票,由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某医疗用品公司开具发票入账,并将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表进行涂改,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7月21日,对原告处以警告,没收使用剩余的非法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947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8944元。

  医院起诉遭驳回

  忻城县中医院不服,于2005年10月18日向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来宾市药监局是自治区药监局的直属机构,不具备对医疗器械方面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告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规定,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2005年11月,兴宾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审理后认为:来宾市药监局作为来宾市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监管权和处罚权。同时,原告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被告立案查处时间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时效。依法判决维持来宾市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12月,忻城县中医院再次提起上诉。2006年3月21日,来宾市中级法院认定中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黄皓作者:罗素玲 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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