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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类刑案慎用或 不用“死刑立即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0:59 新华网

  昨日在武昌召开的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透露,今后对五类刑事案件将慎用或不用“死刑立即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正新在会上要求,全省法院要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因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少数民族、华侨及其眷属、港澳台人员以及外国人犯罪等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大量掺假和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毒品案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帮助毒品所有人运输毒品的马仔应区别对待,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没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案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记者 梅军 通讯员 李国清 涂文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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