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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假洋品牌法律没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4:18 新民晚报

  宋平宇

  “欧典地板”事件曝光后,舆论对厂商大张挞伐,消费者也发出了索赔的强烈呼声,但律师界有人对本次事件中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操作表示担心,同时也指出媒体及消费者不应忽略造成此事件结果的多因性。

  为什么洋品牌质量就一定比国产的好?为什么“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是盲目崇洋心理在作怪。一位化妆品行业的老板告诉笔者,他用一个通宵把在手工作坊内搞出来的护肤品策划成了意大利百年经典。造假造得实在太离谱,但还是有消费者爱买。

  话又说回来,单凭生产厂家的“虚假”、“夸大”或是“失误”性的宣传,还不足以引发消费者的购买热潮。本次事件中,广告监管部门给予“欧典地板”各种荣誉的行政或民间行业机构之不作为和迟作为、营销公司故意或过失发起的推波助澜作用,都不容忽视。

  消费者受到了欺骗,考虑法律索赔是再正当不过。虽然寻求司法判决将面临索赔额的确定、举证义务的履行、经济成本支出、时间消耗乃至将来判决的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而生产商也正以产品质量合格作为挡箭牌负隅顽抗,不过既然我国法律保障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则消费者在诉讼中面临的种种问题最终都应获得解决。比如,举证障碍可申请由法院出面调查、鉴定。更何况,中消协此时更应该以包括经济资助在内的各种方式,协助消费者将“欧典地板”告上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49条的适用,并不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前提,消费者不应放弃提请市场主管部门对生产商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

  最终,社会各方面为此所付出的精力与代价将成为促使市场更规范、消费更理性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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