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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救助责任不应因专项资助而免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5:24 国际在线

  作者:李克杰

  据新华社3月31日报道,武汉市民管华清因亲戚凑钱让其女儿选择学校上学,民政部门取消了对他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一事件在武汉市民中引发了热议。民政部门认为,政策不能代替同情,低保的目的是保障困难户的基本生存,而不是接受优质教育。而有人大代表和市民则认为,困难群众的子女也有享受优质教育的权利,不能因为别人给了孩子上学的机会

而取消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其实,在笔者看来,武汉市民管华清女儿择校与享受低保之惑,事关国家责任与公民权利的界定,而无关女儿择校形成的事实“高消费”。问题的核心并非“择校是不是高消费,吃低保能不能享受优质教育”的问题,而是如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家对低保人群的救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是否因获得专项资助而免除的问题。

  固然,各级政府的法规和文件都规定,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同时还明确规定,家庭收入包括馈赠收入。但要确定管华清女儿择校后还是否有资格享受低保,不能机械为之,在此有必要正确区分家庭收入与个人接受馈赠之间的关系,区分是一般馈赠还是专项馈赠,特别是要弄清家庭经济情况有没有因为馈赠而得到改善,是否是由其家庭收入支付的择校费。

  众所周知,我们确定低保的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人数来计算家庭收入高低的。因此,我们在重新审视低保户情况时仍然要以家庭为单位。就管华清为例,其家庭能否吃低保,是否能够与子女接受馈赠相挂钩呢?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一般性馈赠,可以认为是家庭共同受赠,作为家庭总收入的一部分,如果因此超过了低保线,国家自然可以停止低保救助。但如果是专项馈赠,且这项馈赠既不能进行一般消费,也不能使家庭经济状况有所改善,等于该家庭仍然处于低保线以下,国家则无权停止低保救助。由于亲属对管华清的家庭馈赠是直接以支付其女儿择校费的方式实施的,并非对其家庭的一般馈赠,因此也可以认为是馈赠给其女儿个人的,是专项馈赠,应当专款专用。事实上,管华清的家庭并未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这笔馈赠的任何支配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笔馈赠虽然数额较大,但对管华清的家庭生活未产生丝毫改善。因此,政府不能以其女儿接受馈赠择校上学而取消管华清家庭的低保待遇。

  由管华清女儿择校我们不禁想起了此前不少地方关于“低保户不得养宠物”、“低保户不得用手机”之类的规定,其实这些情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低保户购买饲养宠物和购买使用手机的费用都是从自己的家庭收入甚至是生活费中支出的,由于同时吃低保,这些支出可能间接来自国家低保金,而用低保金进行高消费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管华清女儿的择校费则并非来自家庭收入,事实上既没有因此改变家庭生活状况,也与国家低保金没有任何联系,完全是亲属的自愿资助,是“专款专用”,不应影响其低保资格和低保待遇。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是对公民基本生活权的救助,而亲属则是对其女儿受教育权的资助,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影响。一句话,国家救助责任不因专项资助而免除。比如,国家不应因有人资助低保户医疗费或资助子女大学学费而取消低保待遇。

  由此可见,低保制度的正确实施,要求职能部门决不能从条文到条文,采取教条主义和机械僵化的模式,对标准生搬硬套,而应当把握问题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被现象所迷惑,给市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值得庆幸的是,在人大代表和广大市民的呼吁下,湖北省民政厅已要求武汉市相关部门,就管华清能否吃低保举行一次专场听证会。愿政府职能部门从管华清低保事件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多一些调查研究,少一些机械鲁莽。

  

  审稿: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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