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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8:00 光明网
史文胜

  据3月23日《东方早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日前表示,《反洗钱法》(草案)已经完成,将于今年4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这是中国政府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的洗钱犯罪的严峻现实,针对我国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大滞后于洗钱犯罪分子诡计迭出、花样与手段不时“创新”、危害不断增大的局面,所采取的一项制度创新措施。

  洗钱活动早已全球化

  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洗钱还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所谓洗钱,是将各种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和伎俩,掩盖其非法来源,淡化其非法色彩,使之披上合法、正当的外衣,从而安全地获得其犯罪的收益。金融机构完善的经营网点,便捷的支付与结算手段,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以完成其非法所得的清洗。洗钱是一个完整的犯罪循环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洗钱活动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支持,使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呈现出:犯罪—获取收益—洗钱—再犯罪的恶性循环。作为一项增大犯罪分子所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切断犯罪活动之资金后援的制度性措施,反洗钱立法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当前,洗钱活动早已全球化了。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高达1万亿~3万亿美元,且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数额增加着。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仅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与严峻的洗钱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力度还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现行法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过于狭窄

  如前所述,洗钱活动属于“下游犯罪”,其所洗之钱来源于“上游犯罪”。对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就成为反洗钱工作的关键。2001年第三次修订的《刑法》之191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狭隘地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从而,逃税、诈骗、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等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照样可以被清洗。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隐秘性,而《刑法》对洗钱罪的“证据要求”定得过高,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以,自1997年设立“洗钱罪”到2003年的这6年间,还没有人因为洗钱而被定罪。《反洗钱法》(草案)有望填补立法上的这一重大漏洞。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与公检法等23个部门组成一个松散型的、较为柔性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在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需要23个部级单位快速、协调地行动,这么艰巨的任务,恐非中国人民银行所能独力承担的。所以,在部门协调的问题上,需要更为刚性、更加高效的制度安排。

  可借鉴股票分析软件识别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

  确认“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主要难点之一,就“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而言,各国均将其列为核心机密,不会轻易外传。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机关在反洗钱的实践当中,依靠集体智慧,不断摸索出一套有效、严密、智能化的识别系统。在此,有关部门不妨借鉴股票分析软件的若干分析指标。不少股票分析软件都有很巧妙的分析指标,以识别股价的异常波动。只要稍加改动,这些分析指标就可以用来识别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

  针对反洗钱斗争的现状和需要,通过包括完善立法在内的制度创新,不断地填补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在洗钱与反洗钱的博弈和实践中,不断地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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