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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贫困患者享受"惠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2:0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都博亭)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中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从此参保贫困患者也可享受“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优惠待遇了。

  据了解,通知特别强调,持有我省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职工,同样享受《意见》中有关“一免三减

”(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和减收50%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政策。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确保对参保的城镇“低保”职工医疗费用减免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能够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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