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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今年有望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2:43 现代快报

  昨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大会议厅内座无虚席,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法学专家陈佳林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做了一场精彩的法制讲座,题目是《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保障》。陈佳林透露,《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许多内容已不合时宜,如赔偿标准过低、精神损害不赔偿等。该法已列入今年修订目录,下周全国人大将就修改事宜来江苏专题调研。

  赔偿标准有望提高

  结合大量“民告官”鲜活事例,陈佳林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标准太低了。老百姓一天的自由到底值多少钱?根据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时的赔偿金标准,参照依据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或年平均工资。1995年日平均工资是10元,2005年是66.33元。也就是说,你现在如果被行政执法机关错关了一天,国家就赔偿你66.33元。

  陈佳林说,典型案例是湖北佘祥林案,错判11年,赔偿21万,令人寒心。现在国力增强了,财政收入也在不断增加,社会各界对提高赔偿标准的呼声十分强烈。

  精神损害应该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可以赔礼道歉,但不给予金钱赔偿。典型案例是陕西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无辜被关押的农家少女麻旦旦一纸文书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但最终麻旦旦仅获得9135元赔偿,包括医药费、住宿交通费、误工费,及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最大的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陈佳林说,许多人强烈呼吁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要赔

  因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当而给群众带来的损害,国家也应赔偿。典型案例是北京密云县元宵灯会案,只能容纳3000人的公园,一下子来了3万多人,踩死37人,大批群众受伤。陈佳林说,对这类因公共设施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埋单。

  不作为应纳入赔偿范围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违法原则”,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但没有违法,国家机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个体户到工商局申领执照,手续全了,工商局就是不批,这属于行政不作为,但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再比如,海关怀疑某人有问题,拘留24小时,事后发现这人无犯罪嫌疑,放了,海关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今许多人质疑这一原则,修改此规定的呼声很高。陈佳林还举例说,如果一个警察在街头遇到歹徒行凶犯罪,却躲起来见死不救,就是失职,公安机关就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轻罪重判也应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轻罪重判和超期羁押都属于免除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一个人应判5年,却被判10年,改判后不予以国家赔偿。某人本来应该10月1日释放,但关押到12月1日才放出来,现行规定也是不予赔偿。陈佳林说,对此条目前争议较大,不少人认为对轻罪重判和超期羁押的,国家也应做出赔偿。

  赔偿案终审权应移交人大

  目前公检法司系统发生的国家赔偿案,老百姓可向其上级部门申诉。公检法司都有专门机构受理国家赔偿案。最后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有终审权,终审后必须执行。陈佳林说,对此规定社会各界有不同意见,许多人指出,这是自己审自己,自己给自己当法官,公正性难以保障。比如某人被县公安局错误拘留关押,他要求赔偿10万元,县公安局只愿赔偿100元。他再向市公安局申诉,结果赔偿金增至200元。赔偿额悬殊,公民权利难以保障。目前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有4—7名审判员组成,在具体案例审理中出现较多问题,争议较大。许多人认为,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不合理,法院一锤定音,谁来监督?建议重新构建审判委员会,应该设在人大法制委,由公检法及社会相关人士组成,专门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快报记者赵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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