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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单一命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6:00 光明网
郑也夫

  单一命价可以给大家最深的印象,造就最大的共识,避免争议,便于兑现。

  生命无价。此说可以有两个论据。其一,生命是最宝贵的,没有可比性,而有价物在价格与功能上往往都是相互可比的。其二,价格是为了交换和买卖的,生命则不然,难道能买条性命不成。但是为了珍惜别人的生命,必须建立赔偿制度。

  除了故意伤害,以命抵命显然欠妥。那么靠什么赔偿?

  货币明明是蹩脚的赔偿,无奈舍此无他。好在善用它,亦可收获积极的效果。

  好的法规应该是简洁的。无奈今天的命价绝非简洁,它往往政出多门。同是从1994年1月开始施行的航空、铁路、海运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规定”中,命价就不等。航空最高7万元(若有本人的过失,减轻和免除赔偿责任),铁路和海上都是最高4万元。有什么理由命价不等呢?是因为航空业利润高?反垄断的市场经济不会造就某行业一枝独秀。是因为票价高?但是成本也高呀,且长途软卧往往比短程飞机还要贵。是因为飞机的风险大?飞机的风险是小于公路的。是因为乘坐飞机的是高等人群?老实说,我真怀疑这是阶层歧视。

  因工死亡的赔偿更是不等值。有拿到两三万元,甚至更少的。也有因媒体曝光或公司财大气粗扔出10万元的。按照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条例》承认,也可以说促成命价不等。

  2005年在矿难接连曝光的压力下,山西省和四川省分别出台政策:矿难死亡赔偿金不可低于20万元。

  提升矿难之命价似乎无可非议。但我还是不懂:命价为什么不等?死于煤矿事故赔偿20万元,为什么其他因工死亡就拿不到这么多钱?说风险大是解释不了的,因为我们讨论的不是风险,是不同行业中业已发生的同一事实——死亡。风险大的工作可以提升工资,却没有理由提供更多的死亡赔偿。

  如果说增加煤矿死亡赔偿金会促进矿主改善安全设备,即使各行业赔偿金相等,因煤矿的安全投保要高出其他行业很多,对矿主的压力和鞭策同样存在。反之,若赔偿金不等,则很难摆平各个行业,特别是其他高风险行业的蒙难者。法律应该保护所有人。同为蒙难,何分贵贱?

  一句话,我以为,社会制定出“单一命价”好。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不论是接受某种服务(比如坐飞机)还是投入某种工作,且不论是哪一种工作,命价该一视同仁。单一命价可以给大家最深的印象,造就最大的共识,避免争议,便于兑现。单一命价有助于底层蒙难者的家属们去捍卫他们最基本的权利,特别是对那些零星的、鲜为人知的蒙难者。他们的介入是法律从虚文走向真实的基础。

  我同意适度提升命价。

  我们过去的命价太便宜了,几乎是在鼓励企业家漠视职工的生命。命价的门槛必须提升。但是更重要的是,它不可以是空头支票,必须能够立即兑现,不遭遇任何阻挠。因此,一方面门槛不可太高,另一方面要有手段保证其实施。

  我以为,命价初步定为有切实保证的10万元就不错了,就是进步。怎么保证?

  两个手段并举。其一,强迫高风险的企业准备一定的预备金,以应付日后的“矿难”。

  其二,每个企业都要为员工或被服务者购买保险金(这不是员工或顾客自己购买的保险),否则不准营业。事故发生后,由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给每个蒙难者家属10万元。这样,一方面靠提升命价迫使企业家变得理性,另一方面吸引保险业加入来监控企业的安全措施。

  企业的“准进”要政府来把关。只要有一个死难者家属拿不到“命钱”,就必是政府管理者没有监督和管理好企业,就要以渎职罪论处。

  写完此文后不久,获悉我国航空公司将空难命价最高提升到40万元。我坚持自己的看法,在法律上命价应该单一。某一行业为自己的领域提升命价,别人管不了。但这么做社会影响如何,是该领域的管理者,乃至法律制定者们,都应该慎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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