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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性天气实行预警信号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6:4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早报讯 (姜永育记者李媛周晶晶)昨(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中规定,我省灾害性天气警报将实行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广播、电视、报

纸、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有关传播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增播或插播。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条例》还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灾害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学校应当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制订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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