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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重大项目 要请气象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该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气象局相关负责人称,《条例》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并为灾害防御织起了防线。据了解,该《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植物病虫、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等。《条例》对我省出现气象灾害明确作出了加强防御的规定。

  条例解读

  各种规划 要利于防御气象灾害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条例解读

  预警信息 各部门要相互通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共享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提供雨情、水文、旱情、森林火险、草原火险、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条例解读

  警报信息 媒体及时无偿传播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增播或者插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条例解读

  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避险。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条例解读

  重大项目 先听气象“说话”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的依据。

  条例解读

  防护装置 验收后方可使用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姜永育 胡从忠 本报记者 蒲兰 赖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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