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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主流社会不倡导同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6:51 青年参考
本报驻美国特约记者 岑岚

  十多年前刚到美国住在一个公寓里,对门的邻居是一个单身美国青年。因我们的后门连着同一个阳台,有时碰在一起也会聊聊天。他的女朋友常常在周末来看他,白天两人同进同出地买东西、做饭,晚上就留下过夜。我那时想,这大概就是所谓的未婚同居吧。有一天邻居兴奋地对我说,他和女朋友已经决定要同居(livingtogether)了,这个周末她就要搬进来,以后他们就成两口子(acouple)了。我这才明白,住那么一两晚上的那只是作客,只有正式搬到一起过日子才叫“同居”。

  未婚同居,曾被西方传统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长期遭到社会主流的抵制和疏远。而如今,未婚同居在加拿大和美国早已是司空见惯了。未婚同居的人士各种年龄段的都有,以25~34岁之间的年轻人居多。据美国专门机构近几年的统计,2000年有1100万人未婚同居;2001年有1/3的头胎儿由未婚妈妈诞下;2003年,在全部有孩子的家庭里,43%是未婚家庭,46%是结婚家庭,两者的比例已经是惊人的接近了。

  在加拿大和美国,经过法律手续的婚姻为(法定婚姻);未婚同居采用“习惯法婚姻”,来指称因种种原因没经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也就是长期同居关系。

  加拿大社会对未婚同居是比较宽容的,对长期同居关系以“习惯法婚姻”从法律上给予认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可降低未婚同居带给社会的负面影响。自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决定将同性恋者同居关系也包括在内,“习惯法婚姻”的定义就变成“两人(任何性别)之间因romanticrelationship(两情相悦)形成的保持一整年的事实婚姻”。

  习惯法婚姻为何只从一年来说呢?这与报税有关系。例如在安大略省,习惯法婚姻可以与法定婚姻享有同等的税务优惠和其他社会福利,在一方工作的单位购买医疗保险时还允许包括另一方和孩子在内。这样一来,从法律上保护了许多非法定婚姻家庭里的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待遇。但同时也间接鼓励了相当多的嫌结婚麻烦的人,或者是蔑视婚姻形式的人。这意外的效果可能偏离当初立法的本意。

  对待未婚同居,美国社会相对来说要比加拿大保守。只有阿拉巴马、卡罗拉多、哥伦比亚特区等12个州和特区在法律上认可习惯法婚姻。还有25个州曾经在法律上认可过,后来又取消了,不过,这些州仍然承认在取消前被认可的习惯法婚姻。例如,乔治亚州于1997年取消了习惯法婚姻,但仍然认可在1997年之前存在并得到认可的习惯法婚姻。

  并不是所有的同居一年以上的关系就可以被认可为习惯法婚姻,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两人之间要有一个结成伴侣的口头或者文字的契约。其次,他们要对外宣称自己是夫妻,他们周围的亲戚朋友、社区也都认可他们为一对夫妻等等。而最为关键的是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结成习惯法婚姻的双方都必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由身,没有婚史,或者已合法解除了以前的婚姻。简单一句话,除了没有那张结婚证外,其他都和法定婚姻的夫妻一样。

  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这一点看,未婚同居存在显而易见。即使在法律认可习惯法婚姻的地方,同居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孩子的监护权等因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指导,处理起来相当棘手,甚至比离婚还难。年轻人未婚同居往往出现较多的麻烦,如经济困难,未婚怀孕、生子等等,从而演变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未婚同居以及习惯法婚姻虽然在美国和加拿大很流行,但社会整体并不鼓励,相反还遭到相当多的人,尤其是一些宗教团体和社会势力的极力反对,近几年反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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