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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7:3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南京一位持有科龙电器的股民(下称南京股民)委托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律师涂勇状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德勤),要求德勤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95元。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首次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事起德勤对科龙的审计报告

  根据诉状描述,2004年4月19日,被告德勤对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告南京股民于2004年11月11日、2005年3月23日,分别买入科龙电器100股,成交价格为5.02元/股、3.81元/股。但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这才知晓科龙2003年年报不真实,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涂勇律师向记者介绍,凡是在2004年4月19日至2005年8月2日期间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都可以按新《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向德勤提出赔偿诉讼。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闻讯后来咨询有关事项。据了解,南京这位股民实际持有科龙电器两千多股,但符合诉讼条件的只有200股。

  在2004年4月19日至2005年8月2日期间,科龙电器股价从7.25元下跌到1.94元,跌幅73%,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股民首次状告审计单位

  原告南京股民在诉状中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德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以往股民受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买入股票受损后,都把上市公司列为被告,例如此前发生的ST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大庆联谊案等。但投资者将为上市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这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尚属首次。

  涂勇律师向记者解释,以往股民状告上市公司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这则司法解释中规定,投资人起诉时,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现在,证监会对科龙的处罚决定书尚未公布,亦无法院的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因此这次直接起诉了德勤。

  ■新法给予股东更多选择

  目前,涂勇已受南京股民委托把起诉德勤的诉状递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涂勇透露,立案庭的郑法官认为该诉讼很新颖,此前从未接触过,合议庭要研究,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本次诉讼的前景,涂勇表示,假如南京股民起诉德勤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案件就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德勤需要充分举证以表明自己在“科龙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原告会选择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要求法院裁定受理。

  涂勇还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时更多的选择权。法律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有权起诉德勤,而且能够就近起诉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

  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就此次诉讼事件表示,起诉德勤,这才是科龙股东维权的第一选择。他进一步解释,假如告顾雏军,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投资者要打一场相对漫长的官司;告科龙电器,证监会对科龙的处罚决定书尚未公布,诉讼前景不明确。

  科龙电器昨日停牌,原因是“将有股价敏感资料信息进行披露”。

  南京日报记者于世卿(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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