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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补偿20万不愿赔偿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8:54 南京晨报

  晨报讯晨报曾报道,一名年轻警察在高速上行驶时,被高速立交桥上落下的石头当场砸死。一审法院判决公路公司赔偿家属20万元。近日,公路公司怕从此赔偿风波不断,提出上诉。

  2004年3月4日晚上,29岁上海的警察李强驾车经过无锡锡山区沪宁高速公路。无锡人张东当晚喝了点酒,独自骑车上了立交桥,突然被一块石头绊倒。他甚为恼火,停下车抱

起石头就向高速公路抛下去。一声巨响后张东逃走。李强驾车经过被当场砸死。后查明,张东只有几间砖房,租金却预收了5年。之后,张东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

  李警官父母来到南京,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路公司承担30万补充赔偿责任,并加了10万精神损失费。老太太直指公路公司的失职,“一块24斤重的大石头可不是小石子,难道管理方能视而不见,让它危险地留在立交桥上。”同时,老太太认为公路公司收了过路费就该负责任。去年7月,法官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等危害公路安全的状况,应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确认公路公司有管理义务。一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20万。

  高速公路公司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近日,公路公司同李警官家属在二审法院组织下,达成补偿20万元的调解协议。同样付了20万元,这上诉有何意义?昨天,该案一审法院某法官道出其中玄机:如果是“判决赔偿”,以后发生类似事件,一旦诉至法院,当事人就会以这件案子作为判例,要求公路公司作出赔偿。如果是“调解补偿”,公路公司就是出于同情、人道主义,对李警官家属补偿,而不是因为有责任才赔了钱。

  作者:杰夫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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