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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存款被冒名划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1:32 南方新闻网

  3000万元存款被冒名划走

  事发银行一名副行长和一名营业部主任涉嫌勾结外人作案已被捕

  浙江省东阳市一家公司将3000万元存款打入在建设银行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5个月后发现,账户上只剩下利息1793.3元,3000万元存款在存入3天后就被人

冒名划走。3000万元到底去了哪?据悉,警方调查发现,该银行副行长朱某、营业部主任刘某涉嫌与外人合谋伪造取款手续,刻制了两个印章将3000万元骗走。目前,两人已被逮捕。与此同时,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银行随后向法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该公司可能涉嫌与其他公司实施票据诈骗,警方已立案侦查。必须等警方将案情查清后,才能进行民事审理。法院决定该案暂时中止审理。

  “拉存款帮朋友贷款”

  据浙江省东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民介绍,2005年3月,浙江省东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平(化名)找到东阳公司老板李某,说有一个广东朋友——新兴县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吴某,想到建行新兴支行申请办理贷款,但建行新兴支行让吴某先为其拉一笔3000万元的存款。

  吴某要张平帮忙,并答应给张平好处费。张平希望李老板帮忙。张平说只需李老板把3000万元打到在建行新兴支行开设的自己的账户上20天,这个忙就算帮了。

  张平还说资金回来后不会让他吃亏。

  李老板多次对张平声明:这3000万元存款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和拆借,只与新兴支行发生存款关系。

  3月15日,赵民拿着公司法人李老板的委托书,与张平一起到了建设银行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支行,赵民开设了一个企业一般存款账户,将公司的3000万元人民币打到了东阳公司在该行新开的户头上。按照开户要求,赵民向建行提供了相关资料,建行开出了一式四联的“开户印鉴卡”。

  张平2006年1月5日写的证明材料显示,随后的20天里,张平4次收到了吴某的好处费,共计240万元。

  20天之后,吴某给张平打电话说,再给他3天时间,业务费不会少给他,并于当天汇来了36万元。但3天过去了,吴某又说,行长换了,再给他一段时间,业务费照样不会少给张平。

  其间,东阳公司李老板与赵民多次催问张平,他朋友的贷款办好没有,公司需资金周转。张平找到吴某询问,吴某告诉他贷款还要等几天。

  为了东阳公司的应急,张平筹集了2000万元划给东阳公司,算是张平借给该公司的应急资金。

  这期间,吴某告诉张平,2005年7月底肯定能贷出款来,到时候东阳公司的存款可以去划回来,业务费也给张平结清。

  存入三天就被划走

  7月底,张平再也打不通吴某的电话。

  张平对李老板说“电话打不通”。李老板让赵民和张平去广东新兴县将3000万元划回来。

  赵民向记者回忆,2005年8月2日,建行新兴支行的一位女工作人员一边打印一边察看有关登记簿后对赵民说,东阳公司一个叫“孙小兰”的女同志3月16日购买了转账支票,3月18日就把3000万元划走了。他所开的账户里现在只有余额1793.3元,那是利息。

  “天哪!我们公司何时冒出一个叫‘孙小兰’的女同志,又有谁授权她来办理划款业务,此时我脑子里的第一反应是这笔钱可能被人冒领了。”

  赵民惊出一身冷汗,离开银行后,他就去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了案。

  记者从东阳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航远律师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的复印件上看到,这张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的编号是NO000439727,日期是2005年3月15日,上面显示了浙江省东阳市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从东阳支行建行分理处向建行广东省分行账号为44001827308053000197的账号上汇入了3000万元人民币,上面盖有“中国建设银行新兴县支”的转讫章。

  在建行新兴支行提供给赵民的对账单上,打印柜员机(编号为440027300305)对上一账号2005年3月15日至2005年8月2日的流水交易号上,证实了2005年3月18日,3000万元已经划走,交易流水号为4408273083000000001。

  赵民告诉记者,他是东阳公司委托办理这笔业务的授权人,自己在2005年3月15日之后,没有动过这笔钱,根本就不知道这笔钱在3月18日就被划走了。

  介绍人被拘留处理

  事发后,张平被东阳市公安局拘留。在张平退出“好处费”后,9月13日东阳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据赵民介绍,这已经不是张平第一次为别人“借鸡下蛋”了。赵民说,在浙江,这样的“拿存款帮别人套贷款,自己拿好处费”的现象司空见惯。因为是在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开账户,自己存钱,想来也不会有什么风险。没想到这一次自己公司划到建行新兴支行的3000万元,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神秘不见了。

  张平的证明材料显示,张平借给东阳公司的2000万元之中有200万元是吴某汇来的,汇款地是湖南,当时吴某对张平说这是给其的业务费。张平让吴某直接将这笔钱汇到东阳公司的账户上。东阳公司知道这笔钱不是来自张平公司划来的后,就将这200万元退还给汇款人。记者从东阳公司证实,他们退还200万元是在张平出事之前。

  银行内部两人被捕

  据业内人士介绍,要从银行冒领走3000万元,关键在于有没有印鉴卡。印鉴卡其实是公司财务印章与赵民私人印章的印模——也就是有这两个印章的一张纸。存款的印鉴卡保管在开户银行保险柜里。

  东阳公司的另一名代理律师王发旭介绍,云浮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一办案人员曾在2005年12月底对他透露:这3000万元是由建行新兴支行专门管信贷部的副行长朱某和营业部主任刘某和外面的人(指新兴县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吴某与新兴县创新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3000万元正是转入了他们的账户)勾结,从银行骗走的。“云浮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上显示,公安局已在2005年8月9日决定对黎某涉嫌票据诈骗立案侦查。

  据杨航远律师透露,他从云浮市检察院和云浮市法院了解到,早在2005年8月,时任建行新兴支行专门管信贷部的副行长朱某和营业部主任刘某就已经被抓,目前两人已被起诉。吴某和黎某也已归案。

  2006年3月8日,记者来到云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该支队办公室黄主任向记者证实,该案于今年1月19日已移交给检察院,有关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被逮捕了。目前警方正加快对此案的调查进度。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云浮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春红曾对其记者透露:“朱某、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盗出储户的印鉴,拿出来伪造模仿,然后达到诈骗目的。应该说,犯罪事实比较清楚。”

  记者3月10日来到建行新兴支行采访时,职工们对此案缄口不谈。信贷股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发时担任该行行长的李某被调到建设银行云浮分行工作,只是一般员工。新调来的赖行长接待了记者。他说,他是新来的,对3000万诈骗案不了解。

  民事案件暂中止审理

  在和建行多次交涉未果后,东阳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向云浮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行新兴支行立即支付3000万元存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院受理此案不久,建行新兴支行向云浮市中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称银行完全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该笔转账业务,东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可能涉嫌与新兴县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创新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对3000万元共同进行票据诈骗,警方已立案侦查。该行认为,东阳公司所诉的民事行为,必须等警方将案情侦查清楚后,才能进行民事审理。

  云浮中院采纳了建行新兴支行的请求,决定该案中止诉讼。也就是说东阳公司是否能尽快拿到自己的钱,至少要等到刑事案件查清楚、案件审理之后,才有可能确定。

  本案至今还在中止,没有审理。

  “我们不知道银行发生了什么事,我们只想取回我们的存款。”赵民说。“已经有一年了,我们的好几个项目因为资金问题,估计损失达到上千万元。”东阳公司一名负责人说,东阳公司正在等待着案件开庭审理。

  专家说法

  刑案民案互不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认为,东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提取存款和建行被犯罪分子利用该笔存款信息诈骗了3000万元资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存取款的法律事实;另一个是刑事诈骗银行资金的法律事实。这两个案件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案件的处理无论程序还是结果都互不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也认为云浮市中院不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此案与彼案在赖以形成的案件事实上完全具有同一性。如果某一个案件被解释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则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附带地成立。只有在刑事案件不成立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能继续进行。换言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二者只能存一,不能并存。

  采写:本报记者王鹏庄杨杰

  图:

  制图/吴山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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