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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动合同法》还保护劳动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2:00 光明网
李成仁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前天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依《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3月26日《京华时报》文章“劳动部官员称企业裁员少于50人无需上报工会”)

  依芮立新副司长的解释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精神,只要企业裁减人员50人以下,就可以不向本单位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就可以任意地单方面中止合同辞退员工。而《劳动合同法》和单位工会组织,也只是保护50人以上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去和无力保护50人以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此的条款真的获得通过的话,就等于给不法企业践踏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的通道。到那时,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变成了一张废纸,而最后的能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屏障一下的工会组织,也就丧失了最后的话语权。在不遗余力强化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的现阶段下,出台如此的法律条款,不缔于是开历史的倒车。

  用人单位,也就可以凭着自己的意愿,抛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任意地撕毁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分期分批地裁减人员。在这样的一种法律条款下,用人单位根本就不需要钻法律的空子和打政策的擦边球了,他们大可挥舞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屠刀,一次49人地处理就可以毫无阻拦、天下大吉了。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精神,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的集体合同,在用人单位单方面撕毁合同而裁减人员时,不向本单位工会说明情况,也与法不依,毕竟在集体合同的签订时,工会组织是合同的签字方。如此的条款,在根本上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多项条款,在法理上产生根本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应该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点。然而,依《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之规定,它已经不是劳动者的保护神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中,它的屁股坐在了劳动者的对立面,成了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更改和中止劳动合同的帮凶、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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