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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请做规范事,说规范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2:00 光明网
佚名

  一、引言

  据《新京报》3月12号报道,某法院院长在“二会”期间,就《新京报》记者这一提问:“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代表在本次人代会上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您怎么看?”作了如下回答:“目前还不符合国情,不可能废除死刑。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

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另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某员于11日下午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在回答网友关于“中国目前有无可能废除死刑”的提问时说:“目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制度,中国也在其中之列。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然后,此君就不能废除死刑讲了几条被人说烂了的原因。

  死刑,是废还是存,是个问题。在当下,死刑存废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个热门话题,人人皆有观点,也都愿意逮住机会就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法院院长或法院法官也来参合,对自己的观点一吐为快,就得悠着点,因为这违反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

  二、司法独立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即是司法权独立行使,是指司法机关(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监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和行政权力过分强大的事实,司法权力向来都是极易被某些处于高位的个人和行政机关所干涉,导致司法不独立,从而造成司法的不公。在此情景下,司法独立强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容易被人忽略的事实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经意与不经意之间却越俎代庖干起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来,甚至侵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君不见,某些法院提出“要为某某地方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也有法院为不打官司的企业颁发“明星”企业称号,更有我们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俨然制定出了新法律,诸如此类。

  三、法官,请做规范事,说规范话

  我国实行的虽不是西方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但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是在立法权至上下的分工关系。即,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基础上,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存在分权,但分工也是十分清楚的。

  联系上面所提到的两篇报道,法官说该不该废除死刑是十分不恰当的。因为,死刑的存废问题是该由法律做出规定,而法律该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中民意制定出来,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主要权力,而法院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只能是适用法律。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这样的法律常识,岂能无知,实在令人深思!即使是口误,也是不能原谅的。法律是规范的学科,其适用者务必规范行事,否则法律将尽失规范统一,也就不成其为法了。

  法官,请做规范事,说规范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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