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幅度在5%至20%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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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2:59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刘辉报道:为了进一步解决职工购房的资金不足,增加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我市将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省政府同意,新规定的缴存比例实行自由浮动,幅度在5%至20%之间。 据了解,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存。长 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根本无法满足职工购房的需要。根据省建设厅复函规定,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对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同时,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据悉,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将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买房时可以提取,退休时本息结清后返还职工本人,并且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越高,每月汇缴额越大,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就越高。 (责任编辑:黄幼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