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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跨地区迁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3: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9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失业补助将与城镇人员同等

  本报讯(张敏)今后,我省农民工失业补助与城镇人员同等。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条例》规定: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条例》还规定,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登记。并明确: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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