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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首次传外国证人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7:2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邬先江姚雪锋)上月底,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案,一位名叫URISHUA的以色列人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这是我市司法审判历史上首次传唤外国证人出庭作证。

  本案原告为厦门市嘉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据该公司诉称,2004年11月,该公司委托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宁波港运送一批货物到以色列阿什杜德港。但嘉晟公司
一直没有被告知这批货物出运后的具体情况,无法知悉货物的具体下落,也无法对货物进行控制,造成了该批货物最后被他人提走(即无单放货)。嘉晟公司因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帆公司等三被告共同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全部货款损失。

  作为被告的长帆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收货人ORGANJAJOEL公司的具体经办职员URISHUA出庭作证,以弄清这批货物的实际价值和现状,以及货物款项有否支付过等事实。宁波海事法院同意了这一申请。

  3月27日上午,本案开庭审理。在URISHUA出庭陈述前,审判长向他宣读了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当事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海事法院还特意指定了翻译人员当庭进行翻译。URISHUA在听完翻译的转述后明确表示已明白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向法庭陈述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昨天,本案审判长表示,通过法庭调查和外籍证人的出庭作证,已初步查清本案是否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待办理完部分证据的公证和认证手续后,法院将作出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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