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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必须“有准”“靠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8:41 淄博新闻网

  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某项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该条款规定应受到5000——20000元之间的罚款。执法人员开始要罚该企业20000元,但是企业经过一番“公关”后,企业只交了5000元的罚款。这种现象使人民群众觉得行政处罚根本没有准、不靠谱,随意性太强。从今年4月1日起,像这种损害行政执法部门形象、影响法律严肃性的情形将不复存在。

  狠下工夫 规范自由裁量权今年3月22日,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两周年纪念日,《纲要》提出要用10年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并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为此,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并责成市法制办拿出具体解决方案。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法制办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原则,一是过罚相当等原则,即作出的行政处罚要和违法行政相当;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纠正违法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措施: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带有行政处罚幅度的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条款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种情况:公司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超过规定期限60日内的,处1万元罚款;超过规定期限60日—90日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纠正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二是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2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重大处罚必须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该实施方案得到了市政府的认可。为了稳妥起见,市政府确定先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3个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梳理条款 量化自由裁量权按照方案的要求,从2005年8月底开始,3个试点单位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抽调精干力量,加班加点,对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梳理细化,又多次组织召开听证会,加以修改完善。其中,市工商局对涉及的88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把234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为930项;市质监局对涉及的35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把285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为308项;市环保局对涉及的36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把115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为601项。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方案的要求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6项制度。最后3个试点单位分别把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带有处罚幅度的条款的细化标准和相关执法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个执法人员手中。同时,就如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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