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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的6层楼怎么缩了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9: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生梁梅通讯员郑冰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金陵晚报报道】两年前,于某与南京一开发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他看中了该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三单元506室,总房款6.9万元。于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就一次性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两年后,于某领到了新房钥匙,但他发现,原本的六层高楼“缩水”了,他们家的五楼竟变成了顶楼。2005年8月,于某以开发公司违约为由,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10000元。庭上,开发公司称,于某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当初的六层楼房没有建造,是因为政府行为所致,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认为,因开发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开发建造楼房,导致于某未能取得协议约定的房屋,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认为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据此,雨花台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公司赔偿于某房屋差价款及过渡费7976元。一审判决后,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低,遂上诉至南京市中院。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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