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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应有提请再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05 法制日报

  前沿观察

  主持人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陈好彬

  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公民一旦由于冤假错案被投入监狱服刑,平反的过程和时间往往很难很长,往往给蒙冤者及其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物质损失甚至生命代价,并且形成巨大的国家赔偿。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如此。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的佘祥林,被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监管场所的11年中,他一直没有停止喊冤申诉,监狱干警明知其有冤屈,只能报以同情,只能为其转递信件。由于监狱没有提请再审的权力,因此无法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以致于到了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又回到了家里时,法院才改正错判。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还有“胥敬祥冤狱13年有罪变无罪”案、“赵梅智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服刑6年10个月零9天之后被改判无罪”案等。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只限三个: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我认为,目前我国关于提起再审主体的规定,还不足以达到充分保障人权、强化司法监督的目的。

  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这里监狱法赋予了监狱的提请处理权,非常的宽泛和笼统,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据调查,监狱法施行十多年来,河南省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没有一起是由于监狱行使提请处理权而直接促成的。

  2005年8月3日,在郑州监狱服刑5年7个月的王俊超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释放。这个案件的平反过程,再次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不完善和监狱权力的缺失。

  1999年12月15日,19岁的青年农民王俊超被当地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投入郑州监狱服刑。入狱后王俊超一直申诉,监狱于2003年派干警对王俊超进行了多次询问,并进行了现场查看和调查,认为极有可能是错案。经监狱慎重研究,向原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了《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及相关调查证据材料,但法院并没有按监狱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回复处理意见。

  2004年8月与王俊超同村的王雪山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6年徒刑投入郑州监狱服刑,在监狱里他承认了六年前奸淫幼女的余罪。在这种情况下,才促成原判法院决定再审,澄清了王俊超的冤案。

  怎样才能尽早有效地纠正服刑人员中的错误判决、及时结束对无罪者的惩罚呢?我认为,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完善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救济过程中的权力配置,赋予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的权力。

  之所以说赋予监狱提请再审权是有效地纠正服刑人员中的错误判决的“最好的办法”,原因有二。第一,监狱最有条件及时发现服刑人员中的冤案线索。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朝夕相处,要安排罪犯生活、组织罪犯劳动,弄清罪犯的成长和生活经历,了解罪犯亲属和社会关系,分析案件进行悔罪自新教育,熟知罪犯思想、行为、性格和心理特点等,在这样改造与被改造的密切接触中,服刑罪犯中的冤案线索很容易被发现。而且罪犯一旦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进入了执行刑罚的监狱服刑阶段,会处于一种定案后的相对精神平静阶段,容易向监狱暴露真实思想。这是监狱干警所独有的容易发现冤案的优越条件。第二,监狱最有及时纠正服刑罪犯冤案的强烈愿望。监狱干警只是执行刑罚,纠正一个错案,他们不仅没有公、检、法机关那样可能有的错案追究之虞,而且还是正确执行刑罚、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监狱安全稳定是监狱的第一责任,如果服刑罪犯有冤情,那肯定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因而平反一个服刑中的冤案,就是解决一个监狱中的不安定因素。

  刑罚执行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都昭示我们:必须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时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重大改革,使刑事审判程序真正成为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救济程序,确立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在刑事诉讼救济程序中的提请再审权。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任务。也只有如此,监狱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执行目的。

  作者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中国监狱学会刑罚专业执行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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