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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依法带兵成为带兵工作的定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05 法制日报

  最近,全军各部队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通知要求,集中开展了尊干爱兵教育活动,着力解决官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效果。如何从法律的视角,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官兵关系,切实做到依法带兵,已成为一个亟待思考和研究的课题。本版今天就如何理解官兵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如何理解依法带兵的基本原则等,请来了总后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刘锐和总装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文伟能,让他们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官兵关系是军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刘锐:我认为,官兵之间首先是军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即“命令—服从”型法律关系模式,其常规样态是:我令你行、不服先行、不从受罚。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殊要求和军事行政管理效率的特殊需要,决定了这种关系在官兵之间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关系,才整合出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这种关系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官兵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以干部骨干为主导地位的军事行政关系的法律形式。前者是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后者是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军官多表现为发布命令的权力,士兵多表现为服从命令的义务,由此形成的是“权力—义务”关系;下达命令无需经过与士兵协商同意,即具有公定的法律效力;对于不执行命令、不服从管理的士兵,将依照国法军纪严肃处罚。

  文伟能:不过,这种不对等性,只适用于“命令—服从”关系领域,在人格面前官兵之间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官兵之间虽然有军衔、职务的高低之分,但就每个军人个体而言,与其生存相关的人格却没有贵贱之别。这种人格平等关系一旦失衡,就容易引发士兵权益方面的问题。

  官兵关系是军事行政服务法律关系

  刘锐:我认为,官兵之间还是军事行政服务法律关系,即“服务—合作”型法律关系模式。所谓行政服务,是指干部骨干在其管辖事务范围内,对所属士兵运用非命令手段,指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军事行政目标。因而,它是以温和的方式指导士兵的行为,让士兵以其行为来实现干部骨干所预设的某种法律关系状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干部骨干既要严格管理好士兵,也要为其提供服务,即在思想上引导、心理上疏导、行为上指导、成才上助导。在这里,干部骨干提供行政服务是一种义务,士兵接受这种行政服务是一种权利。这也正是军事行政服务法律关系的精妙之处。

  文伟能:我看,在个别干部骨干身上发生的损害士兵权利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把官兵关系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命令—服从”关系,以为行政命令是其工作的唯一手段,可以通行于军营的所有领域,从而使其侵入到行政服务领域,以至靠简单粗暴和强迫命令去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这是行使行政命令权的错位现象。例如,对士兵消费领域应适用行政服务,即引导士兵计划开支,适度消费,不向家里要钱,不向他人借钱、赊账,但不能强制性地代管其现金,否则,就损害了士兵的自主消费权。

  刘锐:是这样的。士兵虽然是军事行政管理行为的末端,但具有至上的法律地位。军事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在于,既要保障军事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保障士兵的权利。这就要求干部骨干在行使管理士兵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服务士兵的义务;士兵在履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受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所以,干部骨干要注意强化义务观,突出服务性,不断调动士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内在动力,促进依法治军方针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依法行政是军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文伟能:说到依法治军,我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军的关键,也是整个军事行政法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它要求干部骨干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为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依法指挥、依法管理、依法教育、依法服务等四个方面。在这里,条令条例是干部骨干据以开展行政活动,以及人们对其行政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尺度。

  刘锐:是的。依法行政作为干部骨干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分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等具体原则。前者是指干部骨干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并符合条令条例,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它要求: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而与条令条例相悖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损害士兵权利的“土政策”、“土规定”,都是违法和无效的。三是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如选取士官的具体程序要符合条令条例的规定。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干部骨干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要求干部骨干在条令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合理的判断,在决定作为、不作为和如何作为时,把国家军事利益和士兵权利作为裁量的重要因素。

  依法带兵是干部骨干的行为定式

  文伟能:我认为,依法行政在官兵关系上的具体化就是依法带兵。干部骨干在依法带兵过程中,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身份———条令条例的遵守者与实施者。前者是从守法意义上讲的,强调的是干部骨干在带兵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条令条例的约束,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方式方法办事,不得损害士兵权利;后者是从执法意义上讲的,强调的是干部骨干必须依据条令条例,有效地行使带兵权力,以实现其管理职能。要使士兵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干部骨干必须把依法带兵作为自己的行为定式。条令条例主要靠干部骨干去实施,但这些条令条例,不仅是约束和规范士兵的,也是约束和规范干部骨干的。可以说,干部骨干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实施对士兵的指挥、管理、教育和服务,是密切官兵关系的基本保证。

  编辑手记:

  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认识官兵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军的今天,依法带兵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的确,士兵虽然居于军事行政管理行为的末端,但他具有至上的法律地位。而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官兵之间首先是军事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其次还是军事行政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此,就像这两位多年从事军队法律工作的专家所说,要处理好官兵关系,就要从法律上实现官兵之间由单一的“命令—服从”关系,向以“命令—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服务—合作”关系的转变;由单一的“权力—义务”关系,向“权力—义务”与“义务—权利”的双向对应关系的转变。从而把士兵由被动的服从转变为主动的参与,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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