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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05 法制日报

  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三者的辩证关系。人民调解是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是对人民调解的拓展和延伸。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调解体系。

  构建“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有四个关键环节。(一)健全调解组织。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各方参与、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排调中心,并从相关部门抽调或从社会上公

开招聘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丰富的阅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调解员队伍。

  (二)拓展调解领域。不断向基层延伸,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延伸,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

  (三)严格调解程序。排调中心要对所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并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单位要确保调处效果,及时反馈调处结果;调处中心对分流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

  (四)搞好调解衔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上的衔接,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对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要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建立三位一体的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重点应建立和完善四项机制。(一)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机制。明确党政领导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二)建立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排调中心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排调例会,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三)建立和完善预警防范机制,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访、越级访事件。(四)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把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调处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促使矛盾纠纷能够优质高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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