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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42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

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

  记者:余振东归国受审,被看作是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师如何理解所谓“重大突破”?

  慕亚平: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

  记者:有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

  慕亚平: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越俎代庖做本来应该中国人来做的事。我们应该注意,美国人判决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余振东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美国的安全,但我们指控和判决的是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因此我们是在按照我们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权仍然是独立的。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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