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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保护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1:38 东方早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邹云翔责任编辑 刘景 任大刚

  据悉,2006年,中国公安机关将主动履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责,实施“全程打击”“精确打击”的执法战略,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新工作格局。

  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受害者,我们期待着法律对于知识

产权予以更多的呵护。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是侧重于私权救济的,公权依赖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未必是一件幸事:

  其一,公权力并无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比如,我国刑法与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均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对于我们所遭遇的一些违法数额较小的侵权,公权力是“不屑”于过问的,这也导致了有关的公权行使的力度再大,我们这些普通的作者也不会感觉到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变好。

  其二,公权力也无法充分调动公民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一直注重采用行政的、刑事的手段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但是很遗憾,这样的打击弊端也是明显的:行政的、刑事的处罚,都是侵害者受到惩罚,国家也通过罚款、罚金的形式,获得了利益,而作为被侵权人除获得抽象意义上的正义外,并没有获得私法意义上的利益。

  其三,公权力的滥用值得警惕。马克思所讲“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告诉我们,要使得人们更多地参与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来,就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让人们的合理的利益期待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大家参与的积极性。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公权保护,我只是说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保护比权力保护更重要,当前我们更要注重完善知识产权的私权救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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