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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可互相协助监视货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钱卫华通讯员陶永)昨天,海关总署副署长孙松璞和日本驻华使馆特命全权公使、临时代理大使渥美千寻分别代表中日两国政府,在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海关互助与合作协定》。协定指出,应对方请求,对相关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特别监视等。

  协定规定,中日海关应互相提供可能在对方关境内实施的与违反海关法行为有关的

信息,如错误的海关申报、原产地证明、发票以及已知的或可能的错误或伪造的信息;应对方请求,对相关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特别监视等。

  协定的签署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中日海关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合作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措施更为有效,为进一步拓宽和深化中日海关合作领域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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