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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反馈:农民工讨薪案应举证倒置(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3:1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刘彬

  ◎现状

  ■农民工讨薪异常艰难

  2005年10月至12月,来自栾城、赵县、元氏等地的24名农民工在省会某建筑工地做工后,被拖欠工资共29122元。就在大家等待拿钱回家的时候,却找不到包工头的身影了。

  为讨回工资,几位农民工代表来到位于省会中华大街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投诉,可他们除了知道包工头的名字外,包工头是从哪个公司分包的工程、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有协议或合同等,他们都说不清楚。由于清欠办只针对公司,不针对自然人,民工投诉以失败告终,清欠办当天没能受理该案。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

  而这只是其中结果比较好的例子,我们看到的更多的却是,接二连三的由于讨要不到工资,农民工不得不爬上高楼、爬上高塔,以生命相要挟来讨要自己的血汗钱。

  《劳动合同法(草案)》能否让这些现象不再在我们身边发生?

  ◎观点

  ■“大部分农民工不受保护”

  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些农民工寄希望《劳动合同法(草案)》能解决他们讨薪难的问题,对此,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处刘建平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自然人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部门没有权力介入。

  “只要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的,拖欠的工资几乎都能要得回来,而在现实中,在劳动部门接受的投诉举报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还不到20%”,刘建平说。

  石家庄金实律师事务所的张国贵律师也表达对了相同的观点。张国贵说,《劳动合同法(草案)》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准确定义,农民工到底是不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所说的劳动者呢,在实际操作中来看,农民工不是“劳动者”,因为现在的农民工工资追要都是由建设部门来解决,由于农民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依靠土地来生活,所以说并不是一无所有,他劳动的目的只是为了改善生活,从这个角度上看,他只是一个雇员,并不是单位的成员,所产生的纠纷,更多的适用于民法。

  ■不签劳动合同应该罚款

  由于在实际中碰到大量的问题,刘建平有一个建议,草案能否明确一点,用人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应该给单位一定的处罚。

  刘建平说,之所以要提出这样一个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条款,是因为当前整个大的环境对劳动者不利,在劳动者完全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政府的执法部门必须要替劳动者做这件事情,只有这样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成本,才能迫使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合同,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就有了依据。

  ■要求完全做到并非易事

  对于这个观点,河北经贸大学教授、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康成杰有自己的观点:“现在劳动者确实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立法中对此作出重点保护是应当的,这就好比是一个天平,一边的砝码比较轻,我们应当加上适当的砝码,以求得天平的平衡,但不是加上一个大铁砣,这样天平又将失去平衡,所以对劳动者的保护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过度,从长远来说,对劳动者来说并不一定是好事。”

  针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康成杰说,从法律上做这样的规定完全必要,但在实践中要求完全做到并非易事。依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即便是口头劳动合同,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况且,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在不是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缺乏保护,而主要是有法不依。现在的欠薪问题不单纯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草案纵容用人单位欠薪”

  在采访中,刘建平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五十五条说出了自己的一家之言:“这样规定实际上是纵容了用人单位欠薪。”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下列其中情形省略)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条款在以前的劳动法中也有,这次只不过将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化了。可在执行中,赔偿金基本上都没有被执行过,农民工能够拿到完整的工资就已经阿弥陀佛了。”刘建平说。

  为此,刘建平建议,这一条应该改为:有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拖欠的情形,同时加罚相应的金额,去掉限期支付这一环节,这样才能加大处罚力度,并在逾期不支付后面加上对企业应处以一定的罚款,只有这样让用人单位觉得在这方面无利可图,甚至损失巨大,才能避免劳动者工资的拖欠。

  ◎建议

  ■草案应该规定举证倒置

  针对农民工在讨要工资时没有证据带来的难题,刘建平和张国贵律师都不约而同地提了一个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否可以这样规定,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由用人单位提出举证,证明没有拖欠工资。

  张国贵律师说,实际运作中,让农民工自己拿出法律认可的证据是很难的,尤其是现在农民工讨要工资大都集中在岁末年关,农民工由于着急回家,也没有时间来搜集证据,实行举证倒置,让用人单位拿证据,是以人为本的表现,更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读者跟帖

  ◇董先生:我是一个农民工,从事饮食行业15年了,我很热爱我的工作,虽然单位对我非常不公平。希望国家有一个好的环境,把法律进行下去。

  ◇刘先生:现在有很多企业在用工问题上违反相关法律,领导给提意见职工穿小鞋。

  ◇王先生:国家应该对不保护职工权益的私人老板加强行政处罚,希望个体老板也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方先生:现在有很多企业和职工订的合同不是很合理,希望能在新的劳动法中规定些条款加强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许先生: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入保险,对不按此规定办理的单位应该加大力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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