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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湿地内 禁采沙伐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4:0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王侠)随意开垦和侵占湿地、破坏湿地植被、偷猎湿地鸟类以及随意向湿地排污、截留湿地来水和从湿地取水等问题在我省屡有发生。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天然湿地范围内禁止八种行为。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因政府保护人工湿地行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在天然湿地范围内禁止八种行为,即“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沙、采石、采矿、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体;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条例中规定,“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和时间进行。违反此条规定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陕西省现有湿地总面积29.2895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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