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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法规需清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15 法制日报

  读者来信

  张兆军

  几年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从国家到地方普遍开展了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并先后取消了一大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是,一些被取消的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多数是由法规或规章设立的,少数是由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在取消这些项目的时候,只是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下发一个国务院令或地方政府令,列了一个被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而设立该项目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却没作相应处理,这样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致使一些法律规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般都是一个整体的制度安排,一个许可、审批项目往往要涉及总则、管理规范及法律责任等多项条款。如果仅用政府令取消了许可、审批项目,那么,和许可、审批项目相关的条款还是否有效,现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执行带来了难度。例如,国务院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取消了《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中设定的“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设定这一审批的是该条例第22条,和这一审批有关的条款多达5处,如在第29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等等。执法机关在执行中发生了困难,搞不清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处罚条款还是否有效。

  其次,给执法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带来了不便。被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下位法转发或引用的)至少在几千件以上,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废止,被取消的仅是其中的许可、审批项目。对这些相关文件如果不进行修改完善,或宣布废止,给执法和守法都会带来困难。执法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看到任何一个涉及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文件都要先划一个问号,这个许可项目取消没有?还得去查阅政府公布的若干批保留或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文件,不仅增加了执法、守法的成本,而且极易造成法制的混乱。

  鉴于此,笔者建议,为了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保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相关立法机关及工作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及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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