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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火锅”“谭氏官府菜”纷争落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讯高远 记者刘建 日前,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上诉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上诉人上海“谭氏”公司使用的“谭氏官府菜”中文文字,不构成对上诉人四川“谭氏”公司的“谭氏”注册商标的侵权。据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四川“谭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5年,四川“谭氏”公司以上海“谭氏”公司和该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所使用的

店招、订座卡、名片、宣传资料、筷套、牙签套等均载有“谭氏官府菜”或“谭氏官府菜”文字,对其公司“谭氏”注册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分别向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谭氏”公司和该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总计人民币250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由“谭氏”中文文字、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两部分组成,但起到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并不是“谭氏”两个中文文字,而是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而且“谭氏”系一种姓氏的称谓,通常为一般公众所共用,缺乏识别性,显著性较弱。为此,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分别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川“谭氏”公司不服,坚持以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使用的“谭氏官府菜"或“谭氏官府菜”与上诉人注册的组合商标,二者在整体结构、读音、字形、含义上有较大的差异,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而且被上诉人使用“谭氏官府菜”或“谭氏官府菜”系为了说明其经营的菜色,具有正当理由。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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