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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农民工虚报年龄 引发刑事判决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讯陈雷 宋莹 记者李郁 许多来京打工的青少年农民工虚报年龄,如果这些青少年中有人犯罪,法院在审理中就会为确定他们的年龄而大费周折,也极易造成错判,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近一段时期北京一些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审判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在审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发现,从被告人的相

貌上看一脸孩子气,但如果按照户口登记看却已成年。通过核对,有的真实年龄与户口登记的甚至相差达四五岁之多。

  虚报年龄的都是外地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子女。虚报原因多是家长为让孩子尽早出来打工,求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孩子已年满16周岁的证明。虚报年龄给司法机关侦查、审判造成诸多困难,更重要的是极易造成错判,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应当大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些罪名,年龄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些虚报年龄的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缺乏,表达能力有限,通常不知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自己的真实年龄,因此往往需要承办人在开导被告人方面极具耐心和责任心,同时在判断相关证据方面也需要严谨和慎重,因而客观上也易导致侦查、审理期限的延长。

  针对上述问题,少年法庭法官已经开始向有关公安部门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1、为未成年人出具身份证明时,应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做法,必须提交经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的户口登记底档材料,并附照片。仅凭个人身份证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必要时应做真伪鉴定,并辅之以其他证据。

  2、对不能查清身份但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必须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甄别,如进行骨龄鉴定。对骨龄鉴定后认定的年龄幅度较宽的(如上下误差达1至2年的),应就低处理。

  3、对户籍底档记载是成年,而本人坚持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村委会、计划生育机构(如超生罚款收据)等证明的,应适用“最低证据标准”也即“有利于被告人”的标准界定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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